各投标人:
该更改通知为东二环路工程项目叠彩区路段交通标志工程(GLZFCG2007A0038)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21页第23.2中的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工程合同实施期间(图纸以内中标价包干,增减工程除外)因不可预见因素或设计及发包人要求所发生的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增减(由变更签证产生),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签证确认,其结算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⑴、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⑵、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投标报价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⑶、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则按2005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套用木模板、卷扬机、钢管脚手架结算;水电安装工程套用2002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结算,材料价差按合同实施期间《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结算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标总造价÷预算控制价)”现更改为“1、本工程合同实施期间(图纸以内中标价包干,增减工程除外)因不可预见因素或设计及发包人要求所发生的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增减(由变更签证产生),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签证确认,其结算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①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综合单价不随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②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参照投标报价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③投标报价中没有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编制,桂建标(2007)1号、8号文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相关计价文件执行,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结算综合单价=按定额计算的综合单价×(中标总造价÷预算总造价)。2、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采购人需增加与合同标的相同工程的工程量,增加的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如改变原有设计或变更合同中材料的规格、型号和品牌,必须报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2、原招标文件施工工期“25日历天”,现更改为“必须在
3、原招标文件第二合同段“K8+480~K9+
4、本项目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有关定额及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以工程预算价的87%作为采购人的上限控制价,第一合同段工程预算价为¥829,133.36 (不含劳保费),上限控制价为¥721,346.023(不含劳保费);第二合同段工程预算价为¥384,792.56 (不含劳保费),上限控制价为¥334,769.53(不含劳保费),投标单位报价高于采购人上限控制价的为无效投标,无效投标将不予评审”。
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定于
请按上述更改内容执行,其余事项不变。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监督管理机构: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