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竞标公告日期:2016年3月25日
三、更改内容:
第六章“评标办法”中“3、信誉业绩分”修改如下:
原为“ ⑵竞标人获得国家级表彰得3分,省级(自治区)级表彰的得1分(以提供证书复印件为准,原件备查,满分3分)”,现更改为“⑵竞标人获得公安部门表彰的,每个奖项得1分(原件备查,满分3分)”。
其余内容不变,请按更改后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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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