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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发布时间:2014-12-19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招标投标中的要约邀请和要约与承诺

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属于《合同法》规范的范畴,具有很强的民事行为属性,因此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供贷或施工等合同是民事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该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几个阶段。

要约邀请

有些合同由于签订对象的不确定性,存在广泛性,在签订前行为人需要发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对自己发出的要约作出肯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点是: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招标结果不是所有的投标人都能与招标人订立合同,而是一个招标项目或者项目的一个分标只有一个投标人中标,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招标人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比如说价格等等),如果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向特定的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投标是要约

投标行为的性质是一种要约,投标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

1、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投标人投标就是为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投标文件中包含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只要招标人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可签订合同。

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表现在:

1、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项目进行二次(含二次)以上的投标或者报价;

2、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

3、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4、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其投标文件的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对方一承诺,要约人立即须受到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采购代理机构一旦通过招标人确认,宣布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招标人接受中标的投标人开出条件的承诺,即接受该投标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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